赵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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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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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 |
地方性 |
部委 |
政府 |
规范性 |
法定 |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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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0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教育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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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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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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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02 |
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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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31、36、43、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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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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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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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03 |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局 |
教育科、综治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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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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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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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001 |
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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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欢乐水果机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
《河北省欢乐水果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冀教基〔2013〕34号)。 |
县域内普通中小学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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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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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002 |
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安全处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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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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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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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003 |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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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教育科、财务科、仪器站、人事科、思政体卫等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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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2014]4号)第二条 |
县域内民办学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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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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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004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
行政检查 |
县政府 |
教育督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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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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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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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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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005 |
特殊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各执法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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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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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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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特教学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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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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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006 |
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各执法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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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欢乐水果机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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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内各幼儿园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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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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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007 |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局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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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欢乐水果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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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欢乐水果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 1号); |
全县中小学校及教师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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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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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教育局罚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 |
赵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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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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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及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赵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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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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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3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及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处罚。 |
赵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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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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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4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赵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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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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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赵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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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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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6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赵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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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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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7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赵县教育局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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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第2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8 |
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未按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处罚 |
赵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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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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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9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赵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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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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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0 |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赵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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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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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