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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欢乐水果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32号
发布时间:2025-09-15 17:5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赵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2025年6月18日出具的(No:ZSP2025XTD0001)号的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日期:2025年6月5日,该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食品原料名称:刀削面,被抽样单位:赵县仕琰面制品坊。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钾盐项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赵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2025年6月18日出具了赵县仕琰面制品坊生产的刀削面不合格的检测报告(No:ZSP2025XTD000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送达当事人,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该面制品坊收到上述报告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加工不合格刀削面,该批次产品2025年6月5日售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社会影响,上述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69序号1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 1个月以下的;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追回,上述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69序号1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综合考虑,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69序号1较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 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处以较轻处罚。当事人虽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但当事人已停止加工行为,视为已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69序号1较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罚款7000元;(合计罚没款10000元整)
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政策文件